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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构建国资监管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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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30   

  近日,山东国资委副主任李红接受了齐鲁网和山东省政府网联合打造的《政地有声》栏目采访。李红表示,山东国资委作为省政府的特设机构,担负着代表山东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近年来,在山东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山东省国资委和国有企业广大干部职工,努力把握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重大考验,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成长,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山东省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放权提效 构建新型国资监管模式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5月13日,国务院召开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强调,本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减少三分之一以上;下决心进一步打开转变政府职能这扇大门,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创造力,为经济转型提供“源头活水”.

  山东国资委作为省政府的特设机构,担负着代表山东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近年来,在山东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山东国资委和国有企业广大干部职工,努力把握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重大考验,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成长,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山东省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与党的十八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相比,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相比,山东省国企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还有很多差距和不足,存在着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够合理、自主创新能力总体偏弱、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亟待加强、现代企业制度仍需完善、国资监管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突出问题。

  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山东国资委组织开展了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清理规范,就是通过放权提效,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加突出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构建新型国资监管模式,以进一步增强国资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更好地推动企业转方式、调结构、持续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清理规范工作按照依法、合理、精简、高效和权责统一、监管有效的原则进行

  这次开展清理规范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坚持科学的态度,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和取得实际成效,按照依法、合理、精简、高效和权责统一、监管有效的原则,既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规范运作,既进行必要精简又有利于提高运行效果,切实保证履行好监管职责,维护好国有资产安全。结合工作实际,做到尽量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保留和调整的事项,能备案的不核准,能核准的不审批,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项,坚决放给市场,能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一律交给企业,必须由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事项,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对取消和下放事项,根据条件列计划,明确时限,真正做到放得下、接得住、有实效。

  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对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一些具体业务的处理,把握了以下几个要求:一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进行批准、核准或备案的,由省国资委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职责。二是对省管企业部分事项的行为审批,取消按额度分类,原则上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一级企业和有明确规定的二级及以下企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职责。三是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审批事项,除上述规定的权限外,均下放到一级企业负责。

  清理规范后共存留审批、核准、备案事项41项

  2012年以来,山东国资委组织对所有审批、核准、备案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反复深入研究,提出了具体的清理意见。取消了山东省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审批、省管企业限额以下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辅业改制结果确认备案、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等事项,调整省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省外境外投资项目、与非国有合作的投资项目、参股投资项目以及资本性投资项目等审批事项,将部分项目权限下放企业,部分项目由核准调整为备案。

  经过汇总,山东国资委法规处、规划处、考核处、财监处、产权处、改革处、运营处、董监处和企干处9个处室共有审批、核准、备案事项54项,拟保留29项、取消10项、调整22项。清理规范后,我委共存留审批、核准、备案事项41项,其中,审批事项23项、核准事项9项、备案事项9项。存留事项中,有36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省及以上机关制定规章制度设立,其余5项根据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立。

  将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内容、范围、方式等进行不断的优化、完善

  审批、核准、备案事项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工作的不断深化、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还将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内容、范围、方式等进行不断的优化、完善。近期重点开展了几项配套工作:(一)根据清理规范意见,落实清理规范成果,完成相关制度修订工作。目前,绝大部分涉及的制度办法已经修订完成,有的在做进一步的完善,有的已报省有关部门进行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发布程序。(二)对调整或取消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需跟省直有关部门协调的,及时协调、知会有关部门。在机关内部,对各项监管事项,按照主办与协办、集中与分散搞好结合、有序衔接,规范操作程序,切实建立行之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三)对放权事项,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实现有效监管,系统设计好监管工作措施,并相应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达到靠制度、监督和责任追究实现有效监管的目的。同时,对暂时不能下放的事项,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下放。

  将以清理工作为突破口 着力构建市场、企业与政府三位一体的国资监管新模式

  山东国资委将以清理规范审批、核准、备案事项为突破口,着力构建市场、企业与政府三位一体的国资监管新模式,进一步增强国资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一方面,要牢牢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强化监管,维护好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法人财产权,维护好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一是健全国资监管组织体系。按照“三统一、三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国资监管组织机构,明确县级国资监管责任主体,推动国有资产数量较大的县市区设立国资监管机构。二是完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继续抓好《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继续完善国资监管配套制度建设,指导各市和各省管企业抓紧完善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到位。三是提高国资监管效率。根据国有企业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行业、不同产权结构的特点,探索分类监管、个性化监管的模式和方法。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为目的,调整完善企业发展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四是提升为企业服务的水平。切实转变职能,充分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下决心、动真格,按照管准、管少、管住、管好、管活的原则,进一步压减审批事项,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努力实现省管企业奋斗目标,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本文章摘自“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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